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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宁执字第935号

新宁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李承满金融借款合同执行裁定书

法院
新宁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12-13
公开日期
2016-10-31
所属地区
新宁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新宁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李承满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湖南省新宁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宁执字第935号申请人新宁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法定代表人林许初,系该联社理事长。委托代理人何典方,男,1986年2月28日出生,汉族,新宁县人,住新宁县金石镇。被执行人李承满,男,1966年8月25日出生,汉族,新宁县人,住新宁县黄龙镇。上列当事人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根据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宁督字第125号支付令于2015年5月28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受理立案进入强制执行程序后,被执行人李承满未履行还款义务,现查明被执行人李承满无财产可供执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后,可随时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页无正文)执行员  何善平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三日

书记员  李 晨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