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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市执字第1634-1号

山东德仁经济贸易有限公司与孙伟强等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12-13
公开日期
2016-01-14
所属地区
济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山东德仁经济贸易有限公司,孙伟强,肖利娜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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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市执字第1634-1号申请执行人山东德仁经济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被执行人孙伟强,男,1975年10月13日生,汉族,无业,住济南市被执行人肖利娜,女,1985年10月4日生,汉族,无业,住济南市,份证号码: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山东德仁经济贸易有限公司与孙伟强、肖利娜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市商初字第2372号民事判决书的过程中,经查询银行、车管、房管等信息后,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院作出的(2014)市商初字第2372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执行。���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骆 腾

审判员 仲崇亮

审判员 张永安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三日

书记员 郝雅萍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