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市执字第1634-1号申请执行人山东德仁经济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被执行人孙伟强,男,1975年10月13日生,汉族,无业,住济南市被执行人肖利娜,女,1985年10月4日生,汉族,无业,住济南市,份证号码: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山东德仁经济贸易有限公司与孙伟强、肖利娜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市商初字第2372号民事判决书的过程中,经查询银行、车管、房管等信息后,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院作出的(2014)市商初字第2372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执行。���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骆 腾
审判员 仲崇亮
审判员 张永安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三日
书记员 郝雅萍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