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市南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南执字第618号被执行人黄迪申请执行人长春发展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经路支行与被执行人黄迪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一案,长春市南关区人民法院于2015年7月29日作出的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黄迪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长春发展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经路支行于2015年8月7日向本院申请强执行,请求被执行人黄迪偿还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款60.132511万元,本院依法受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的存款60.132511万元,(冻结期限六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吴云山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三日
书记员 马世均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