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市南关区人民法院执行裁���书(2015)南执字第568号被执行人田红岩被执行人孙朝丽。申请执行人吉林省中远担保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田红岩、孙朝丽追偿权纠纷一案,长春市南关区人民法院于作出的(2015)吉长北方证书字第1267号公证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田红岩、孙朝丽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吉林省中远担保有限公司于2015年7月28日向本院申请强执行,请求被执行人田红岩、孙朝丽偿还追偿权纠纷款30万元,本院依法受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30万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黄志刚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三日
书记员 鲁雪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