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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南执字第568号

吉林省中远担保有限公司与田红岩、孙朝丽追偿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春市南关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12-13
公开日期
2016-01-08
所属地区
长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田红岩,孙朝丽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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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春市南关区人民法院执行裁���书(2015)南执字第568号被执行人田红岩被执行人孙朝丽。申请执行人吉林省中远担保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田红岩、孙朝丽追偿权纠纷一案,长春市南关区人民法院于作出的(2015)吉长北方证书字第1267号公证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田红岩、孙朝丽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吉林省中远担保有限公司于2015年7月28日向本院申请强执行,请求被执行人田红岩、孙朝丽偿还追偿权纠纷款30万元,本院依法受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30万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黄志刚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三日

书记员  鲁雪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