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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南执字第442号

陈立申请娄春林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普通执行冻结裁定书

法院
长春市南关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12-13
公开日期
2016-12-08
所属地区
长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陈立,娄春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长春市南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南执字第442号申请执行人陈立,女,住所地长春市南关区玉潭镇农林村双庙西沟屯被执行人娄春林,地址长春市净月开发区临河街7477号中海莱茵东郡小区**栋*单元。申请执行人陈立与被执行人娄春林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一案,长春市南关区人民法院于作出的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娄春林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陈立于2015年6月17日向本院申请强执行,请求被执行人娄春林偿还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款35.3275万元,本院依法受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的存款35.3275万元,(冻结期限六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吴云山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三日

书记员  马世均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