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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青民初字第2731号

田金恒、侯芬等与张建生、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沧州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12-13
公开日期
2016-12-26
所属地区
青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当事人
田金恒,侯芬,张建生,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沧州中心支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青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青民初字第2731号原告田金恒,男,57岁,1958年8月1日,汉族,地址:河北省沧州市青县。原告侯芬,女,50岁,1964年10月7日,汉族,地址:河北省沧州市青县。被告张建生,男,30岁,1985年5月28日,地址:青县。被告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沧州中心支公司,地址:沧州市运河区光荣路一城枫景2号楼107门市。本院在审理原、被告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2月13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撤回对各被告的诉讼请求。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撤回对被告张建生、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沧州中心支公司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田金恒、侯芬承担。

审判员  朱小姝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三日

书记员  陈 德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