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青民初字第2731号原告田金恒,男,57岁,1958年8月1日,汉族,地址:河北省沧州市青县。原告侯芬,女,50岁,1964年10月7日,汉族,地址:河北省沧州市青县。被告张建生,男,30岁,1985年5月28日,地址:青县。被告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沧州中心支公司,地址:沧州市运河区光荣路一城枫景2号楼107门市。本院在审理原、被告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2月13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撤回对各被告的诉讼请求。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撤回对被告张建生、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沧州中心支公司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田金恒、侯芬承担。
审判员 朱小姝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三日
书记员 陈 德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