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佛山市高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佛明法执字第1762号申请执行人刘桂才,男,汉族,住高明区,居民身份证号码×××2310。被执行人王慧平,男,汉族,住高明区明城镇江,居民身份证号码×××3241。关于刘桂才申请执行王慧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佛明法民一初字第243号民事调解已发生法律效力,根据该生效法律文书,被执行人王慧平欠申请执行人刘桂才借款60000元,在2015年7月份开始每月三十日前向申请执行人还借款2000元,逾期尚欠54000元,因被执行人未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权利人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费710元由被执行人负担。经查,被执行人王慧平本院辖区在中国银行、中国建设银行、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农业银行、农村商业银行等金融机构无银行存款记录,在有关部门没土地、房产、车辆等财产记录。
本院认为,经穷尽执行措施,在现阶段被执行人王慧平无可供执行财产,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佛明法执字第1762号案本次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其它可供执行财产或者财产线索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王先谷
审 判 员 颜 熙
代理
审判员 何保民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三日
书 记 员 房朝金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