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市执字第1680-1号申请执行人赵桂芬,女,1947年9月7日生,汉族,济南市棉纺二厂退休职工,住济南市。申请执行人邹彬,男,1970年9月14日生,汉族,无业,住济南市。被执行人济南金芙蓉健身俱乐部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赵桂芬、邹彬与济南金芙蓉健身俱乐部有限公司转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市商初字第2329号民事判决书的过程中,扣划了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存款,但不足以字符办案欠款,经查询银行、车管、房管等信息后,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暂无其它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院(2014)市商初字第2329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骆 腾
审判员 仲崇亮
审判员 张永安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三日
书记员 郝雅萍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