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十堰市茅箭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鄂茅箭执字第01444号申请执行人冯霞。被执行人十堰诺克里奇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十堰市白浪中路23号。法定代表人梅鑫,系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湖北武当红农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郧西城关镇五龙河大道106号。法定代表人梅鑫,系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梅鑫。被执行人谢军。本院根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鄂茅箭民保字第00045号民事裁定书,于2015年1月20日对申请执行人提供担保的房产进行了查封,现需要解除该房屋的查封、扣押。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解除担保人张春雷所有的位于湖北省十堰市白浪区白浪街办白浪中路43号7栋3-6-1号房屋(产权证号:十堰房权证白浪区字第××号)、位于湖北省十堰市白浪区白浪街办白浪中路43号7栋4-3-2号房屋(产权证号:十堰房权证白浪区字第××号);担保人张春宇所有的位于湖北省十堰市茅箭区五堰街办北京中路1号24栋2-3-1号房屋(产权证号:十堰房权证茅箭区字第××号)、位于湖北省十堰市茅箭区五堰街办北京中路1号23栋-1-14号房屋(产权证号:十堰房权证茅箭区字第××号)、位于湖北省十堰市茅箭区五堰街办北京北路99号16栋4-20-5号房屋(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号:十房预售字第2011048号)的查封、扣押。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陈丹萍
审判员 刘曙光
审判员 潘 涛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三日
书记员 刘永涛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