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市南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南执字第444号申请执行人吉林森工金桥地板集团小额贷款有限公司被执行人白秀英被执行人张卓被执行人张振华被执行人葛文涛申请执行人吉林森工金桥地板集团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白秀英、张卓、张振华、葛文涛公证债权文书一案,长春市信维公证处于作出的(2015)吉长信维证字第2310号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白秀英、张卓、张振华、葛文涛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吉林森工金桥地板集团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于2015年6月17日向本院申请强执行,请求被执行人白秀英、张卓、张振华、葛文涛偿还公证债权文书款400万元,本院依法受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的存款400万元,(冻结期限六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吴云山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三日
书记员 马世均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