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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喀法执字第1828号

农行与陈素英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终本执行裁定书

法院
喀喇沁旗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12-13
公开日期
2016-01-20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喀喇沁旗支行,高达,李国峰,陈素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二百三十条,第二百三十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喀喇沁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喀法执字第1828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喀喇沁旗支行申请执行人高达,行长申请执行人李国峰,男,1968年2月21日,蒙古族,经理申请执行人陈素英,女,1958年2月2日出生,汉族,农民。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喀民初字第1930号民事判决书,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二百三十条、第二百三十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喀喇沁旗人民法院(2014)喀民初字第1930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祁建国

审判员  刘永刚

审判员  杨 增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三日

书记员  姜 涛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