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市南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南执字第488号申请执行人胡云菲被执行人魏萌申请执行人胡云菲与被执行人魏萌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一案,长春市南关区人民法院于作出的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魏萌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胡云菲于2015年7月3日向本院申请强执行,请求被执行人魏萌偿还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款30.29万元,本院依法受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302.9万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黄志刚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三日
书记员 鲁雪松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