盘锦市兴隆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兴执字第00212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盘锦分行。被执行人王丽红。本院在执行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盘锦分行与王丽红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因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依职权也未能查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兴执字第00212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周维明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三日
书记员 隋相辰 来自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盘锦分行与王丽红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盘锦市兴隆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兴执字第00212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盘锦分行。被执行人王丽红。本院在执行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盘锦分行与王丽红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因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依职权也未能查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兴执字第00212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周维明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三日
书记员 隋相辰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