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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五法执字第145-1号

裁判日期: 2015-12-13

公开日期: 2016-03-23

案件名称

祁桂霞与刘文军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五常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五常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祁桂霞,刘文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五常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五法执字第145-1号申请执行人祁桂霞,住所地五常市。被执行人刘文军,住所地五常市。祁桂霞申请执行刘文军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五常市人民法院于2014年10月16日作出的(2014)五民初字第178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祁桂霞于2015年1月1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请求被执行人刘文军履行法律义务。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祁桂霞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57条第1款第6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五常市人民法院于2014年10月16日作出的(2014)五民初字第1786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赵洪波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三日书记员  赵剑锐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