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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富裕民执字第679号

顾乃新与富裕晨鸣纸业有限责任公司国内非涉外仲裁裁决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富裕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12-13
公开日期
2016-12-19
所属地区
富裕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顾乃新,富裕晨鸣纸业有限责任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黑龙江省富裕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富裕民执字第679号申请执行人顾乃新,住富裕县。被执行人富裕晨鸣纸业有限责任公司,地主:富裕县。法定代表人陈洪国,该公司董事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国内非涉外仲裁裁决纠纷一案中,申请人现已向我院申请撤回对富裕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2015)富劳人仲字第48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富裕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2015)富劳人仲字第48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霍振刚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三日

书记员  邓洪伟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