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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剑执字第00085号

裁判日期: 2015-12-13

公开日期: 2016-01-13

案件名称

黄燕诉吴勇、吴东南民间借贷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剑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剑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黄燕,吴勇,吴东南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

全文

贵州省剑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剑执字第00085号申请执行人黄燕,女,1983年5月18日生,苗族,个体工商户,剑河县人。被执行人吴勇,男,1980年2月10日生,汉族,个体工商户,剑河县人。被执行人吴东南,女,1985年9月28日生,苗族,个体工商户,剑河县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剑民初第61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6月26日向被执行人吴勇、吴东南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吴勇、吴东南向申请执行人黄燕偿还借款200000元,承担诉讼费2150元申请执行费2900元。本院在执行中已经裁定查封了被执行人吴东南在凯里市有私房一套(位于凯里盛世荣华第三栋1806)和冻结了该房预付款17.27万元。目前被执行人吴东南每月偿还申请执行人黄燕3000元。因强制拍卖该房产需要评估,经申请人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剑河县人民法院(2015)剑民初第61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如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田应武审判员  黄万林审判员  杨通明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三日书记员  王成良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