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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凤执字第320号

靳清亮执行裁定书

法院
新乡市凤泉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12-13
公开日期
2016-01-05
所属地区
新乡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靳清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新乡市凤泉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凤执字第320号被执行人靳清亮,地址新乡市。本院于2015年10月21日立案申请执行靳清亮罚金一案,根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凤刑初字第76号法院生效裁判,被执行人靳清亮应支付申请人案款1000.0元,承担执行费50.0元。本院已执行0.0元,尚有1000.0元未执行,现因被执行人靳清亮暂无履行能力。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

一、终结(2015)凤执字第320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

二、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时,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申请执行。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马新生

审 判 员 李新民

审 判 员 刘宜合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三日代

书记员 曹顺达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