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南执字第795号

孙绍恩、周燕与邢燕、周凯庆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春市南关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12-13
公开日期
2016-01-08
所属地区
长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孙绍恩,周燕,邢燕,周凯庆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长春市南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南执字第795号申请执行人孙绍恩申请执行人周燕被执行人邢燕被执行人周凯庆申请执行人孙绍恩、周燕与被执行人邢燕、周凯庆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一案,长春市南关区人民法院于2015年9月15日作出的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邢燕、周凯庆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孙绍恩、周燕于2015年10月22日向本院申请强执行,请求被执行人邢燕、周凯庆偿还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款145000元,本院依法受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存款145000元,(冻结期限六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王晓玫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三日

书记员  周 航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