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绍柯商外初字第223号
原告:上虞市创腾化工有限公司。住所地:绍兴市上虞区道墟镇墟北村。
法定代表人:阮梅红,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胡月芬,浙江鉴水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浙江稽山印染有限公司。住所地:绍兴市柯桥区福全镇胜利五洋桥。
法定代表人:俞明海。本院在审理原告上虞市创腾化工有限公司诉被告浙江稽山印染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上虞市创腾化工有限公司于2015年12月10日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上虞市创腾化工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内容未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上虞市创腾化工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9101元,减半收取4551元,由原告上虞市创腾化工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屠国均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三日
书记员 吴俊杰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