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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图执字第408号

丁鹏飞与田甜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图们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12-13
公开日期
2016-08-08
所属地区
图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丁鹏飞

裁判文书全文

吉林省图们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图执字第408号申请人丁鹏飞。委托代理人丁瑞峰。申请执行人丁鹏飞申请执行田甜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图们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图民初字第280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丁鹏飞据此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标的为1735元。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发现,被执行人田甜无可供执行财产,根据申请人提供的联系方式也找不本人,经本院合议庭成员合议,依照《最高人民法院》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待被执行人田甜有履行能力时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李 斌

代理

审判员  孔德欣

代理

审判员  史 彬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三日

书 记 员  李 娜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