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图们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图执字第408号申请人丁鹏飞。委托代理人丁瑞峰。申请执行人丁鹏飞申请执行田甜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图们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图民初字第280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丁鹏飞据此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标的为1735元。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发现,被执行人田甜无可供执行财产,根据申请人提供的联系方式也找不本人,经本院合议庭成员合议,依照《最高人民法院》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待被执行人田甜有履行能力时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李 斌
代理
审判员 孔德欣
代理
审判员 史 彬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三日
书 记 员 李 娜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