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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榆执字第01968号

常国庆与张艳宁婚约财产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12-13
公开日期
2015-12-28
所属地区
榆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常国庆,张艳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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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榆执字第01968号申请执行人常国庆,男,汉族。被执行人张艳宁,女,汉族。申请执行人常国庆与被执行人张艳宁婚约财产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8月3日作出的(2015)榆民初字第05202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常国庆于2015年10月1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人民币12000元,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20元,并要求被执行人张艳宁承担案件申请执行费。本院于2015年10月20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下落不明且无可供执行财产线索,故终结本次执行,待有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时,再申请恢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终结本院(2015)榆执字第01968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本页无正文)

审判长  秦卫东

审判员  刘 毅

审判员  杨文林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三日

书记员  韩 城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