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市惠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惠执字第777号申请执行人申朝,男,汉族。申请执行人李伟波,男,汉族。申请执行人申朝与被执行人李伟波侵权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惠刑初字第71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三日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经查,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款第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郑州市惠济区人民法院(2015)惠刑初字第71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待有财产时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弓永亭
审判员 武建国
审判员 郝 超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三日
书记员 樊育伟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