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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龙执行字第1710号

行装科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龙海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12-13
公开日期
2016-01-05
所属地区
龙海市
审理程序
执行
当事人
中国人民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福建省分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福建省龙海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龙执行字第1710号执行移送人行装科。被执行人中国人民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福建省分公司(以下简称人寿保险福建公司),住所地福建省福州市五四北路233号保险大厦16层1605室。组织机构代码:66686292-6。法定代表人何民,总经理。本院在执行被执行人国人民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福建省分公司债权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暂无履行能力又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我院作出的(2013)龙民初字第3296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陈李军

审 判 员  林赫频

代理

审判员  周小红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三日

书 记 员  吴全华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