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商梁民保字第00158号申请人庞大永,男,汉族,1978年4月13日出生。申请人马翠荣,女,汉族,1958年11月28日出生。申请人周忠臣,男,汉族,1943年11月22日出生。申请人焦杰,男,汉族,1976年5月4日出生。申请人程殿启,男,汉族,1946年10月6日出生。申请人崔玉坤,女,汉族,1962年9月24日出生。申请人张敏霞,女,汉族,1954年5月6日出生。申请人张顺利,男,汉族,1969年3月10日出生。申请人刘庆昌,男,汉族,1951年3月3日出生。申请人胡长新,男,汉族,1973年12月16日出生。申请人李文科,男,汉族,1974年12月8日出生。申请人苏瑞莲,女,汉族,1950年8月14日出生。申请人邱书亮,男,汉族,1979年8月10日出生。申请人李桂芹,女,汉族,1972年2月15日出生。申请人李彦华,男,汉族,1974年11月29日出生。申请人徐曙光,男,汉族,1983年10月5日出生。申请人赵桂芝,女,汉族,1966年8月8日出生。申请人宋新,男,汉族,1959年6月29日出生。申请人李东亮,男,汉族,1945年5月28日出生。申请人王桂书,男,汉族,1963年7月28日出生。代表人庞大永,男,汉族,1978年4月13日出生,户籍住所地河南省永城市**号。身份证号4123011970********。代表人马翠荣,女,汉族,1958年11月28日出生,户籍住所地河南省商丘市梁园区合欢路*号号楼***号。身份证号4123011958********。委托代理人王兆光,河南宇言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李刚,河南向东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夏邑县孔祖大酒店,地址夏邑县城北开发区。法定代表人夏敬远,职务,总经理。被申请人郝淑贞,女,汉族,1966年11月8日出生。被申请人常友奇,男,1968年1月28日出生。
申请人庞大永等20人与被申请人夏邑县孔祖大酒店、郝淑贞、常友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15年12月9日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要求查封被申请人夏邑县孔祖大酒店、郝淑贞、常友奇价值305万元的财产,申请人以张敏霞名下房产,证号为:字第21696号;庞大永名下的房产,证号为:(2013)字第0118536号;李凤丽名下房产,证号为:(2011)字第0081023号;杜茂清名下的房产,证号为:(2008)字第0036451号、(2008)字第0036958号提供担保。经审查,
本院认为,申请人庞大永等20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查封被申请人夏邑县孔祖大酒店、郝淑贞、常友奇价值305万元的财产。
二、查封申请人用于担保的张敏霞名下房产,证号为:字第21696号;庞大永名下房产,证号为:(2013)字第0118536号;李凤丽名下房产,证号为:(2011)字第0081023号;杜茂清名下房产,证号为:(2008)字第0036451号、(2008)字第0036958号。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庞XX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三日
书记员 刘远东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