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宁市江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江民一初字第2077-1号原告李怀慎。被告邝仲辉。被告禤霞梅。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怀慎诉被告邝仲辉、禤霞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发现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本案诉讼费2300元,原告已预交1150元,还需预交1150元,原告应于本民事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七日内补足诉讼费。款交中国农业银行南宁市江南支行营业室,户名:南宁市江南区人民法院(备用金专户),账号:01×××49,逾期不预交,按自动撤诉处理。
审判员 林 尧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三日
书记员 唐斯斯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