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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市执字第1308-2号

王德明与卢伟等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12-13
公开日期
2016-01-14
所属地区
济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王德明,李公雷,卢伟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市执字第1308-2号申请执行人王德明,男,1971年8月15日生,汉族,无业,住济南市被执行人李公雷,男,1970年3月28日生,汉族,职业不详,住济南市被执行人卢伟,男,1972年5月18日生,汉族,无业,住济南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王德明与被执行人李公雷、卢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本院(2014)市民初字第564号民事判决书过程中,查明执行中已执行10150元,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院(2014)市民初字第564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骆 腾

审判员 仲崇亮

审判员 张永安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三日

书记员 郝雅萍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