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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长高开执字第95号

申请人郝剑彤与恒盛汇鑫(长春)置业有限公司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12-13
公开日期
2016-01-11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郝剑彤,恒盛汇鑫(长春)置业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

裁判文书全文

长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长高开执字第95号申请执行人郝剑彤。被申请人恒盛汇鑫(长春)置业有限公司。本院在执行申请人郝剑彤与被执行人恒盛汇鑫(长春)置业有限公司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执行一案,在执行过程中,

本院认为应当中止执行的其他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长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2014)长高开民初字第1357号民事调解书终结本次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周 悦

审 判 员  王海峰

代理

审判员  原 源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三日

书 记 员  尹 航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