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长高开执字第95号申请执行人郝剑彤。被申请人恒盛汇鑫(长春)置业有限公司。本院在执行申请人郝剑彤与被执行人恒盛汇鑫(长春)置业有限公司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执行一案,在执行过程中,
本院认为应当中止执行的其他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长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2014)长高开民初字第1357号民事调解书终结本次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周 悦
审 判 员 王海峰
代理
审判员 原 源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三日
书 记 员 尹 航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