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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佛明法执字第1779号

广东电网有限责任公司佛山高明供电局与佛山市都天钢铁加工有限公司加工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佛山市高明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12-13
公开日期
2016-07-28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广东电网有限责任公司佛山高明供电局,佛山市都天钢铁加工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高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佛明法执字第1779号申请执行人广东电网有限责任公司佛山高明供电局,佛山市高明区。法定代表人熊林材。被执行人佛山市都天钢铁加工有限公司,地址佛山市高明区。法定代理人何达昇。关于广东电网有限责任公司佛山高明供电局申请执行佛山市都天钢铁加工有限公司供用电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佛明法民二初字第119号民事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根据该生效法律文书,佛山市都天钢铁加工有限公司在裁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向广东电网有限责任公司佛山高明供电局支付电费207019.14元及违约金,负担诉讼费2215元。因被执行人未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权利人广东电网有限责任公司佛山高明供电局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费3473元由被执行人负担。经查,被执行人佛山市都天钢铁加工有限公司本院辖区在中国银行、中国建设银行、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农业银行、农村商业银行等金融机构无银行存款记录,在有关部门没土地、房产等财产记录,原料、设备等在本院的(2015)佛明法执字第1603号案中处理。

本院认为,被执行人的财产均在(2015)佛明法执字第1603号案中处置,本案届时可参与分配,在现阶段被执行人佛山市都天钢铁加工有限公司无可供执行财产,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佛明法执字第1779号案本次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其它可供执行财产或者财产线索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王先谷

审 判 员  颜 熙

代理

审判员  何保民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三日

书 记 员  房朝金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