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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南执字第386号

吉林双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金域支行申请崔殿龙等公证债权文书普通执行冻结裁定书

法院
长春市南关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12-13
公开日期
2016-12-05
所属地区
长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崔殿龙,赵丽娜,吉林省粤商担保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长春市南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南执字第386号被执行人崔殿龙,地址吉林省九台市纪家镇纪家村*组。被执行人赵丽娜,地址长春市南关区幸福乡红嘴子村胡家店。被执行人吉林省粤商担保有限公司,地址宽城区上海路999号。申请执行人吉林双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金域支行与被执行人崔殿龙、赵丽娜、吉林省粤商担保有限公司公证债权文书一案,长春市信维公证处于作出的(2015)吉长信维证字第20118号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崔殿龙、赵丽娜、吉林省粤商担保有限公司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吉林双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金域支行于2015年6月1日向本院申请强执行,请求被执行人崔殿龙、赵丽娜、吉林省粤商担保有限公司偿还公证债权文书款260万元,本院依法受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的存款260万元,(冻结期限六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吴云山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三日

书记员  马世均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