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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市执字第1259-2号

裁判日期: 2015-12-13

公开日期: 2016-01-14

案件名称

王林军与山东九城置业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林军,山东九城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市执字第1259-2号申请执行人王林军,男,1970年11月11日生,汉族,无业,住山东省滨州市被执行人山东九城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王林军与被执行人山东九城置业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本院(2015)市民初字第1137号民事调解书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本案暂不具备执行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5)市民初字第1137号民事调解书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骆 腾审判员 仲崇亮审判员 张永安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三日书记员 郝雅萍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