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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南执字第339号

上汽通用汽车金融有限责任公司与陈晓冬借款合同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春市南关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12-13
公开日期
2016-12-02
所属地区
长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上汽通用汽车金融有限责任公司,陈晓冬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长春市南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南执字第339号申请执行人上汽通用汽车金融有限责任公司被执行人陈晓冬申请执行人上汽通用汽车金融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陈晓冬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于作出的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陈晓冬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上汽通用汽车金融有限责任公司于2015年5月14日向本院申请强执行,请求被执行人陈晓冬偿还借款合同纠纷款23776.65元,本院依法受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存款23776.65元,(冻结期限六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王晓玫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三日

书记员  曹 迪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