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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矿少民初字第15号

马某某、董某某与张某某继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阳泉市矿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12-13
公开日期
2016-09-05
所属地区
阳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继承纠纷
当事人
马某某,董某某,张某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条

裁判文书全文

阳泉市矿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矿少民初字第15号原告马某某,男,汉族,住本市矿法定代理人董某某,女,汉族,住址同马某某,系马某某之母原告董某某,女,汉族,住本市被告张某某,女,汉族,已死亡本院在审理原告马某某、董某某诉被告张某某继承纠纷一案中,因被告张某某已死亡,原告董某某拒收传票、无正当理由拒绝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150元,由原告董某某负担。

审 判 长  李 军

审 判 员  李新华

人民陪审员  许立人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三日

书 记 员  杨凤娇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