阳泉市矿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矿少民初字第15号原告马某某,男,汉族,住本市矿法定代理人董某某,女,汉族,住址同马某某,系马某某之母原告董某某,女,汉族,住本市被告张某某,女,汉族,已死亡本院在审理原告马某某、董某某诉被告张某某继承纠纷一案中,因被告张某某已死亡,原告董某某拒收传票、无正当理由拒绝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150元,由原告董某某负担。
审 判 长 李 军
审 判 员 李新华
人民陪审员 许立人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三日
书 记 员 杨凤娇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