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涞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涞民初字第708号原告崔海军,男,汉族,住河北省涞源县。委托代理人曹德立,北京市纪凯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河北钢铁集团涞源锌钼矿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常战芳,职务董事长。委托代理人贾颖慧,河北涞正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桂斌,男,汉族,现住河北省涞源县,该公司办公室主任。被告河北钢铁集团涞源有色金属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常战芳,职务董事长。委托代理人范小东,男,汉族,住河北省三河市,该公司办公室文书。本院在审理原告崔海军与被告河北钢铁集团涞源锌钼矿业有限公司、河北钢铁集团涞源有色金属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崔海军于2015年12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崔海军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崔海军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8300元,减半收取9150元,由原告崔海军负担。
审 判 长 张保云
代理
审判员 朱 颖
人民陪审员 孙长青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三日
书 记 员 孙 岩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