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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涞民初字第708号

崔海军与河北钢铁集团涞源锌钼矿业有限公司、河北钢铁集团涞源有色金属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涞源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12-13
公开日期
2016-01-18
所属地区
涞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当事人
崔海军,河北钢铁集团涞源锌钼矿业有限公司,河北钢铁集团涞源有色金属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北省涞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涞民初字第708号原告崔海军,男,汉族,住河北省涞源县。委托代理人曹德立,北京市纪凯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河北钢铁集团涞源锌钼矿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常战芳,职务董事长。委托代理人贾颖慧,河北涞正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桂斌,男,汉族,现住河北省涞源县,该公司办公室主任。被告河北钢铁集团涞源有色金属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常战芳,职务董事长。委托代理人范小东,男,汉族,住河北省三河市,该公司办公室文书。本院在审理原告崔海军与被告河北钢铁集团涞源锌钼矿业有限公司、河北钢铁集团涞源有色金属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崔海军于2015年12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崔海军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崔海军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8300元,减半收取9150元,由原告崔海军负担。

审 判 长  张保云

代理

审判员  朱 颖

人民陪审员  孙长青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三日

书 记 员  孙 岩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