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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杞民初字第1737号

卓秀成与尹永伟、李世魁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杞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12-13
公开日期
2016-08-15
所属地区
杞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卓秀成,尹永伟,李世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杞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杞民初字第1737号原告卓秀成,男,1952年12月24日生,汉族。被告尹永伟,男,约37岁,汉族,(诉状所列)。被告李世魁,男,1959年10月25日生,汉族。

原告卓秀成诉被告尹永伟、李世魁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2013年11月25日,被告向原告借款10000元,约定利息4分,期限一个月,有李世魁作担保人。借款到期后,原告多次向被告要钱,被告总是推拖不还,故此诉至法院,请求判决被告还款及利息共计16000元。

本院认为,起诉应当有明确的被告及地址等基本信息,本案被告尹永伟经杞县公安局柿园乡派出所查询该辖区无此人,原告起诉被告主体有误。借款人身份不详,借款事实是否存在无法查明,导致原告要求李世魁承担保证责任缺乏基本的事实基础,故此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卓秀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退还原告。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纠 伟

代理

审判员 程 建

人民陪审员 王永亮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三日代

书 记员 尹 飞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