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仙桃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鄂仙桃法执字第00823号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仙桃支行。住所地仙桃市复州大道***号。负责人杨永兵,该支行行长。被执行人刘凯,男,汉族,仙桃市人。被执行人刘华忠,男,汉族,仙桃市人。系刘凯父亲。被执行人孔友姣,女,汉族,仙桃市人。系刘凯母亲。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仙桃支行与被执行人刘凯、刘华忠、孔友姣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9月19日作出的(2014)鄂仙桃民二初字第00557号民事判决书确定:被告刘凯、刘华忠、孔友姣共同返还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仙桃支行借款本金98272.26元,支付自2013年4月11日起至2014年5月21日止的利息5547.09元以及罚息247.36元;并支付自2014年5月22日起至本院确定履行之日止的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因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仙桃支行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而被执行人刘凯、刘华忠、孔友姣确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鄂仙桃民二初字第00557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的,可以向人民法院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刘林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三日
书记员 王昊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