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宝民初字第03395号
裁判日期: 2015-12-13
公开日期: 2016-02-02
案件名称
原告延安市正屹工贸有限公司与被告迂建国合伙协议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延安市宝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延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延安市正屹工贸有限公司,迂建国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陕西省延安市宝塔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宝民初字第03395号原告延安市正屹工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延安市宝塔区。法定代表人:韩延林。委托代理人任学明、宋新强,陕西捷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迂建国、男、汉族,35岁,延安市人,现住址不详。原告诉称,2010年5月31日,原、被告双方达成经营东旭家了购物广场超市(现在为龙泽万家超市)的《合作协议》。协议达成后,被告违反《合作协议》约定,导致龙泽万家超市经营不善,亏损严重。经原、被告多次协商,于2011年达成终止合作的《协议》,约定被告支付原告20万元的退股费,原告退出东旭家了购物广场超市的经营管理,被告全部承担合作期间的债权债务,自主经营。在征得房屋出租人同意后,原、被告达成房屋转租协议,被告应按照原告与出租人签订的原《房屋租赁合同》支付租金给。《协议》达成后,原告如约履行了协议约定,退出超市的经营管理。被告支付了原告6万元的退股费后,未按照《协议》约定继续履行支付原告退股费的义务。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拒不履行。被告的行为严重侵犯了原告的财产权益,原告为维护其合法权益,依据《民事诉讼法》、《合同法》等相关法律,诉至法院,请求依法判令被告:1、依据解除合作《协议》支付原告退股费140000元;2、承担本案诉讼费。经审查,本院认为,现原告延安市正屹工贸有限公司无法提供被告迂建国的准确地址及联系方式,致本院无法及时向被告迂建国送达民事起诉状、开庭传票,且原告也没有提供被告下落不明的证明。应认定原告未提供明确的被告,故不符合起诉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延安市正屹工贸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3100元,原告已预交,免予收取。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延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王雅红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三日书记员 李彩霞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