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平舆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平民初字第02341号原告宋某,女,1975年6月13日出生,汉族,农民。被告陈某,男,1975年8月26日出生,汉族,居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宋某诉被告陈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宋某于2015年12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宋某以证据不足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宋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宋某承担。
审判员 魏志宏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三日
书记员 邵 劝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