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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平民初字第02341号

宋某与陈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舆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12-13
公开日期
2016-09-01
所属地区
平舆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离婚纠纷
当事人
宋某,陈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平舆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平民初字第02341号原告宋某,女,1975年6月13日出生,汉族,农民。被告陈某,男,1975年8月26日出生,汉族,居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宋某诉被告陈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宋某于2015年12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宋某以证据不足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宋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宋某承担。

审判员  魏志宏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三日

书记员  邵 劝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