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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唐执一字第669-1号

李付娟与董文娟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12-13
公开日期
2016-12-26
所属地区
河北省唐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李付娟,董文娟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八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唐执一字第669-1号申请执行人李付娟,女,1972年3月3日出生,住所地滦县,证件号码130223197203030821。被执行人董文娟,女,汉族,地址滦县,证件号码130223198010035225。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滦县人民法院于2015年7月6日作出的(2015)滦民初字第01593号[判决书],于2015年9月28日向被执行人董文娟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董文娟履行给付货款款3831.0元及案件受理费25元,但被执行人董文娟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董文娟名下存款3906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王 杭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三日

书记员 浦连仓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