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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长中民未终字第06474号

张吉辉与徐凤英变更抚养关系纠纷民事判决书

法院
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12-13
公开日期
2016-10-20
所属地区
湖南省长沙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案由
变更抚养关系纠纷
当事人
张吉辉,徐凤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裁判文书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长中民未终字第06474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张吉辉。委托代理人谭珂,湖南银联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徐凤英。委托代理人姚自成,湖南三湘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张吉辉与被上诉人徐凤英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案,张吉辉不服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2015)岳民初字第0315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审法院审理查明:张吉辉与徐凤英于2010年相识并确立恋爱关系。××××年××月××日,徐凤英生育一子,取名徐某某。徐某某出生后,一直由徐凤英抚养。2015年4月17日,经湘雅二医院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得出结论:在排除双胞胎和其他外源干扰的前提下,依据现有资料和DNA分析结果,支持张吉辉为徐某某的生物学父亲。张吉辉在得知此鉴定结论后诉至该院,请求变更徐某某的抚养关系。另查明,张吉辉与徐凤英双方未建立婚姻家庭关系。张吉辉于2007年与现任妻子结婚,于××××年××月××日生育一子。徐凤英在同张吉辉确立恋爱关系之前也建立了家庭,后与丈夫离婚,徐凤英与前夫未共同生育小孩,也一直未再婚。又查明,自徐某某出生后,张吉辉一直未履行抚养徐某某的义务,也未支付抚养费,故徐某某于2015年1月向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起诉,请求法院依法判令其生父即本案张吉辉向其支付拖欠的抚养费92000元,该案已由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立案受理,目前正在审理过程中。原审法院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双方的当庭陈述、常住人口登记卡、民事起诉状、湘雅二医院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等证据证实。原审法院认为,变更子女抚养关系,应当从有利于子女身心健康、保障子女的合法权益出发,结合父母双方的抚养能力和抚养条件等具体情况妥善解决。父母双方都应当从最有利于子女本人健康成长的角度考虑子女的抚养问题。本案中,张吉辉与徐凤英未建立共同的家庭,徐某某出生后,一直由徐凤英直接抚养,张吉辉从未履行过抚养义务,也未支付过抚养费。且张吉辉已经建立自己的家庭,并和自己的妻子育有一子,不论从有利于徐某某成长的角度出发,还是从有利于张吉辉当前家庭和谐的角度出发,张吉辉均不适宜直接抚养徐某某。张吉辉也未提供充分证据证明徐凤英存在不能或不利于抚养徐某某的法定情形,故对于张吉辉要求变更徐某某的抚养关系的诉讼请求,该院不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二十五条之规定,判决:驳回原告张吉辉的诉讼请求。本案一审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张吉辉负担。张吉辉不服,上诉称:被上诉人经济困难,小孩子现寄养在被上诉人母亲处,既无母爱,也无父爱,不利于幼儿成长。上诉人已有孩子,但不会阻碍上诉人对徐某某的关心和照顾。为非婚生子徐某某的教育和生活考虑,请求人民法院能将抚养权变更为上诉人抚养,有利于未成年人的成长。徐凤英答辩称:

一、被抚养人与被上诉人从出生到现在一直生活在一起,感情相当深厚,双方都不愿意分开。

二、被上诉人现在仍是单身,没有结婚,出了被抚养人外没有其他小孩,上诉人现早已经成家,有一个小孩。

三、被上诉人虽然经济收入不是很高,但上诉人如果能够按时按承若支付抚养费,加上被上诉人自己收入,抚养小孩是完全可以的。综上请求二审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本院查明的事实与证据和原审一致。双方均未提交新的证据。

本院认为:本案的上诉焦点为是否应变更徐某某的抚养关系。原审法院已对徐凤英抚养徐某某的情况进行了充分考量和说明,认为徐凤英更适合抚养徐某某,且本案二审审理过程中,张吉辉并未提交新证据证实徐凤英存在不能或不利于抚养徐某某的法定情形,故张吉辉上诉申请变更抚养关系的理由本院依法不予采信。原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一)项之规定,

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本案二审案件受理费80元,由张吉辉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长  易定君

代理

审判员  胡益民

代理

审判员  于 峰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三日

书 记 员  张晓航附本案适用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四)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原审人民法院对发回重审的案件作出判决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不得再次发回重审。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