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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平民初字第453号

王飞与邸志芳婚约财产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朔州市平鲁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12-13
公开日期
2016-08-18
所属地区
朔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裁判文书全文

山西省朔州市平鲁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平民初字第453号本院2015年12月11日,对原告王飞与被告邸志芳婚约纠纷一案,作出的(2015)平民初字第453号民事判决书中,文字上有笔误,应予补正,现

裁定如下:将(2015)平民初字第453号民事判决书第三页“案件受理费600元减半收取300元,由原告王飞负担。”更正为“案件受理费600元,由原告王飞负担225,由被告邸志芳负担375元。”

审判长  李树升

审判员  孟文吉,

审判员王变华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三日

书记员  张志英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