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朔州市平鲁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平民初字第453号本院2015年12月11日,对原告王飞与被告邸志芳婚约纠纷一案,作出的(2015)平民初字第453号民事判决书中,文字上有笔误,应予补正,现
裁定如下:将(2015)平民初字第453号民事判决书第三页“案件受理费600元减半收取300元,由原告王飞负担。”更正为“案件受理费600元,由原告王飞负担225,由被告邸志芳负担375元。”
审判长 李树升
审判员 孟文吉,
审判员王变华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三日
书记员 张志英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