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南执字第404号

咸延敏申请郝成附带民事赔偿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春市南关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12-13
公开日期
2016-12-05
所属地区
长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咸延敏,郝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长春市南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南执字第404号申请执行人咸延敏被执行人郝成申请执行人咸延敏与被执行人郝成附带民事赔偿一案,长春市南关区人民法院于作出的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郝成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咸延敏于2015年6月3日向本院申请强执行,请求被执行人郝成偿还附带民事赔偿款1137.0元,本院依法受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在账号为内的存款元(冻结期限六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王晓玫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三日

书记员  曹 迪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