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韶乳法布民初字第79号
裁判日期: 2015-12-13
公开日期: 2016-06-11
案件名称
赵某甲与赵某乙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乳源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乳源瑶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某甲,赵某乙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乳源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韶乳法布民初字第79号原告赵某甲,女,瑶族,乳源瑶族自治县人,现住本县。被告赵某乙,男,瑶族,乳源瑶族自治县人,现住本县。原告赵某甲与被告赵某乙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林永祥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本案相关情况双方有关事项查明认定如下:一、结婚时间及生育子女情况:1994年9月5日在本县东坪镇民政办登记结婚;1984年农历11月16日生育女孩叫赵甲;1987年农历6月23日生育男孩叫赵乙;1989年农历3月8日生育男孩叫赵丙;1990年农历5月16日生育男孩叫赵丁。二、是否有离婚协议:有离婚协议,但是双方没有签名。三、是否存在可准予离婚的情形:2013年9月与被告分居至今。四、属于夫妻一方所有的财产情况:没有一方所有的财产。五、属于夫妻共同所有的财产情况:夫妻共同财产有两栋房子,没有办理房产证。其中:一套两层半的,每层约160平方米;另外一套是一层的房子。六、属于夫妻一方所负债务情况:没有夫妻一方所负债务。七、属于夫妻共同所负债务情况:没有夫妻共同所负债务。八、影响子女抚养权归属的情况:没有影响子女抚养权归属的情况。九、影响子女抚养费数额的情况:没有影响子女抚养费数额的情况。十、在婚姻中的过错及离婚损害赔偿情况:10年前被告认为我有外遇,经常暴力打我,有时不让我进房屋,经常由于家庭经济问题发生争吵。被告还有用手机向我发恐怖信息要把我杀掉。十一、是否需要经济帮助等其他情况:没有需要经济帮助等其他情况。十二、需要说明的其他事项:被告赵某乙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参加诉讼。十三、原告诉讼请求:请求法院判决原告与被告离婚。十四、被告答辩意见:被告未答辩。裁决结果本院认为,本案是离婚纠纷,原、被告是经他人介绍自由恋爱,并自愿登记结婚,并生育三个小孩都已成年,双方建立起了深厚的夫妻感情,虽因家庭琐事发生争吵,对夫妻感情产生了一定的影响,但只要双方互尊互敬、互谅互让,以谨慎负责的态度对待婚姻家庭关系,相互间加强沟通和交流,夫妻双方不足之处及时改正,夫妻间现有的矛盾是可以化解的,夫妻感情是能和好如初的。因此,原告赵某甲以夫妻感情已完全破裂为由请求与被告赵某乙离婚,理由不充分,本院不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不准许原告赵某甲与被告赵某乙离婚。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即150元由原告赵某甲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韶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林永祥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三日书记员 马伟辉第1页共4页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