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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延执字第1770号

裁判日期: 2015-12-13

公开日期: 2016-01-20

案件名称

魏林波与刘莹磊债权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延庆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魏林波,刘莹磊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北京市延庆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延执字第1770号申请执行人魏林波,男,1985年4月23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刘莹磊,男,1977年11月5日出生,汉族。魏林波与刘莹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被执行人未履行(2014)延民初字第2106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的义务,本院已依法受理申请人的申请执行书。本案执行过程中,经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申请人亦无法提供有效财产线索。据此,本院裁定如下:(2014)延民初字第2106号民事调解书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张立新审 判 员  唐晓春代理审判员  顾漱岩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三日书 记 员  武鹤鸣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