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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泰高执字第00633号

周健运输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泰州市高港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12-13
公开日期
2015-12-29
所属地区
泰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周健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江苏省泰州市高港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泰高执字第00633号被执行人周健,无业。周健运输毒品罪案,本院2015年5月11日作出的(2014)泰高刑初字第00088号刑事判决书,依据该判决,被执行人周健被判处有期徒刑七年三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该财产刑已发生法律效力,刑事审判庭将该案移送执行。本院于2015年8月14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向金融机构、房管部门、车管部门、工商部门调查,经调查,被执行人名下无银行存款及其它可供执行的财产。被执行人周健现正在监狱服刑。我院刑事审判庭移送执行时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张健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调查材料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本案判决依法并处的罚金受法律保护,但罚金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实际履行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未发现其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泰高刑初字第00088号刑事判决书罚金的本次执行程序。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具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将依法恢复执行。

审 判 长  戴长宏

审 判 员  黄 松

人民陪审员  杨传东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三日

书 记 员  曹俊祥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