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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东执字第00880号

许晓鸣与江斌、汪满英等追偿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东至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12-13
公开日期
2015-12-30
所属地区
东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许晓鸣,江斌,汪满英,江文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东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东执字第00880号

申请执行人:许晓鸣,女,汉族,1969年2月10日出生,教师,住安徽省东至县。

被执行人:江斌,男,汉族,1974年3月19日出生,无业,住安徽省东至县。

被执行人:汪满英(系江斌妻子),女,汉族,1974年4月4日出生,无业,住址同上

被执行人:江文,男,汉族,1977年2月5日出生,东流塔基粮库职工,住安徽省东至县。申请执行人许晓鸣与被执行人江斌、汪满英、江文追偿权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标的66990.21元,已执行标的0元(被执行人直接交付申请人处款项可抵付欠款),剩余执行标的66990.21元。本院在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江斌、汪满英、江文家庭经济困难,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安徽省东至县人民法院(2015)东民二初字第00128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待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即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叶宏开

审 判 员  周国富

代理

审判员  王 农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三日

书 记 员  江锡洋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