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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市执字第1773-1号

吴合新与山东恒之艺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12-13
公开日期
2016-01-14
所属地区
济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吴合新,山东恒之艺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市执字第1773-1号申请执行人吴合新,男,1978年3月12日生,汉族,无业,住江苏省丰县。。被执行人山东恒之艺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吴合新与山东恒之艺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市民初字第2870号民事调解书的过程中,经查询银行、车管、房管等信息后,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院(2015)市民初字第2870号民事调解书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骆 腾

审判员 仲崇亮

审判员 张永安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三日

书记员 郝雅萍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