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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舟定商初字第1616号

刘延与许贤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舟山市定海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12-13
公开日期
2016-06-02
所属地区
舟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刘延,许贤明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舟山市定海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舟定商初字第1616号原告刘延,职业不详。被告许贤明,职业不详。本院在审理原告刘延与被告许贤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在法定期限内未预交诉讼费,又未向本院提出缓交或免交诉讼费的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照自动撤诉处理。

审判员  姚卡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三日

书记员  陈洁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