舟山市定海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舟定商初字第1616号原告刘延,职业不详。被告许贤明,职业不详。本院在审理原告刘延与被告许贤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在法定期限内未预交诉讼费,又未向本院提出缓交或免交诉讼费的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照自动撤诉处理。
审判员 姚卡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三日
书记员 陈洁 搜索“”
刘延与许贤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舟山市定海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舟定商初字第1616号原告刘延,职业不详。被告许贤明,职业不详。本院在审理原告刘延与被告许贤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在法定期限内未预交诉讼费,又未向本院提出缓交或免交诉讼费的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照自动撤诉处理。
审判员 姚卡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三日
书记员 陈洁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