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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户法执字第00487号

高芳与高声奎民间借贷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户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12-13
公开日期
2016-01-06
所属地区
户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高芳,高声奎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陕西省户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户法执字第00487号申请执行人高芳,女,1975年12月1日生,汉族,农民。被执行人高声奎,男,1962年9月1日生,汉族,农民。关于高芳与高声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高芳依据本院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户民初字第01024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高声奎给付案件款24万元及其利息,并承担本案诉讼费5200元、执行费3580元。执行中,被执行人应给付案件款24万元及其利息,并承担本案诉讼费5200元、执行费3580元,至今未付。现查明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财产,且配合申请执行人正在查找实际借款人的下落,现申请执行人同意退出本次执行程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2015)户执字第00487号案件之执行。如果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时,申请执行人可依据本裁定重新立案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戴超波

审 判 员 高 峰代

审判员 李建民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三日

书 记 员 邱世玲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