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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宛龙执字第269-2号

申请执行人薛磊与被执行人杨虎、张萌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12-13
公开日期
2015-12-31
所属地区
南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薛磊,杨虎,张萌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宛龙执字第269-2号申请执行人薛磊,男。被执行人杨虎,男。被执行人张萌,女。申请执行人薛磊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宛龙民三初字第29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执行,在执行中,经查,被执行人杨虎除被法院查封的豫RD77**号黑色奥迪A6汽车抵债外,其他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经合议庭评议,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一)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院(2015)宛龙民三初字第29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黄耿华

审判员  惠子强

审判员  李继春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三日

书记员  姚林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