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市南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南执字第380号被执行人李林,地址长春市宽城区太阳城世纪居*栋1门*楼*号。被执行人王琳瑶,地址吉林市船营区西安路*******号。被执行人长春市李氏婚纱影楼有限公司,地址长春市南关区重庆路43号二楼。申请执行人吉林省温商担保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李林、王琳瑶、长春市李氏婚纱影楼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一案,长春市南关区人民法院于作出的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李林、王琳瑶、长春市李氏婚纱影楼有限公司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吉林省温商担保有限公司于2015年6月1日向本院申请强执行,请求被执行人李林、王琳瑶、长春市李氏婚纱影楼有限公司偿还追偿权纠纷款250.0592万元,本院依法受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的存款250.0592万元,(冻结期限六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吴云山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三日
书记员 马世均 搜索“”